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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教育局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生保险集中清查工作的通知
2007-11-12

石教〔2007224

 

 

石家庄市教育局

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生保险

集中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学生保险集中清查工作的通知》(冀教政法函〔200715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生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学生保险工作纳入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进一步明确学校保险工作的机构和职责。理顺学生保险工作管理体制,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学生保险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学校保险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各学校应将校方责任险列入学校正常预算支出,并积极争取由政府出资为学校购买。

四、要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的清查内容和清查方法认真开展自查,我局将于十一月中旬开始选择规模较大的学校进行抽查。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于1120前将自查报告上报我局政策法规与社会办学处。

五、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在清查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向我局政策法规与社会办学处反映,电话:86036682        邮箱:sjzsc@yahoo.com.cn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开展学生保险集中清查工作的通知

                           冀教政法[2007]15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

充分运用保险手段,建立学校的风险预防和事故救济机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和谐稳定,是学校适应当前社会转型需要,减轻学校和学生负担,建立新的学校管理机制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推动学生保险工作依法、持续开展,是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厅为加强学生保险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进行部署,提出要求,全省学生保险工作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也有个别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违规操作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形象,损坏了教育的声誉。为推动学生保险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决定对全省学生保险工作集中进行一次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查内容

贯彻落实《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学生保险政策的情况,包括:(1)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学校或者学校工作人员是否有代办保险的行为;(2)是否存在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加入保险的行为;(3)是否有强制学生加入指定保险公司保险的行为;(4)是否有索取保险回扣行为;(5)教育行政部门学生保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情况;(6)校方责任险落实情况等。

二、清查时间、步骤和方法

200710151130。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法开展。大体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动员学校以正确、积极的态度认真开展自查活动。学校自查结束后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县(市、区)教育局;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自查报告报省教育厅。

    第二阶段:抽查阶段。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在学校自查的基础上,选择规模较大的学校进行抽查,同时各市要组织人员集中抽查不少于1/5的县(市、区);对发现问题或群众反映较多的学校和县(市、区),要进行重点清查。省厅负责高等学校和厅属中专学校学生保险情况的抽查,同时对群众举报的有关问题进行重点访查。

第三阶段:总结和部署整改阶段。11月下旬,省厅集中听取各市教育局清查工作的汇报,对本次清查活动作出总结和通报,并就我省学生保险工作中存在较为普遍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清查方法:(1)问卷调查:就本次清查的有关问题,设计制作调查表,向学生发放调查问卷;(2)公布举报电话:各市、县(市、区)要在本地媒体公布学生保险监管机构的举报电话,受理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投诉举报;(3)家访和网络调查:家访可以通过电话形式进行,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可以通过校园网、互联网等形式进行调查。

三、组织领导

(一)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从树立廉洁教育形象、维护教育稳定和谐、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角度,以对学校、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对待和组织好本次清查工作。各市要成立学生保险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和动员,积极、稳妥地组织、协调和开展好本次清查工作。

(二)要进一步理顺学生保险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和管理学生保险工作,其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均不得直接办理学校保险业务。要认真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办[2007]27号)精神,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政策法制工作机构归口管理学生保险工作。要重新确立保险在教育管理中的特殊位置和作用,切实转变观念,摒弃那种将学校保险当作营利活动的错误思想认识,真正将保险作为新形势下学校风险管理和事故救济的重要保障机制。

(三)要坚持边查边纠、以查促纠的原则,对在清查过程中能够主动交待问题、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但对那些阻挠清查、隐瞒不报或拒不纠正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各地、各学校在清查过程中有何问题或建议,可及时向我厅政策法规处反映,电话:0311-870862828704121387064948

 

 

河北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保险  集中清查  通知                         

石家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1月2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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