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申批权限
一、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它教育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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