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石教普[2001]9号
入学
1、 初中毕业生根据本人报考志愿,经考试合格学校录取后即可取得高中学籍。
2、高中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3、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负责填写“新生花名册”和“中学生学籍表”。
4、高中学籍表加盖石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钢印)。
5、“新生花名册”要填写清楚,并在花名册背面贴上相应的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户口一致。
转学
1、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负责联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有转学证明(加盖学校及相应级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和学生档案。
2、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学校同意接收,应持学籍、考籍、省级会考部门的成绩证明及转学证明到市教委办理转入手续;我市范围内高中生跨县(市)区转学,持县(市)区、校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市教委办理转学手续。
3、各县(市)区正常转学备案手续,由转入县(市)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办理。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借转学之际复读、择校、留级、休学的;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私立高中转入国办高中;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
6、各学段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7、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