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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教育局关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的有关规定
辛集市教育局 2007-9-30

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文件,我市制定了《关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全部免交杂费,同时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了做好贫困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资助范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资助对象:优先资助享受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特教学校学生;特困职工子女;因父母病残造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子女以及进城务工农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子女等。父母是公职人员的,特别是教师子女原则上不得享受资助。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一是对贫困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教科书由省集中采购,新华书店免费发放到学生手中;二是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根据上级文件精神,2007---2008学年度暂定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人数为小学254人,初中1160人,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 26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 360 元,按学期进行补助。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应先免除其住宿费,剩余资金可采用“饭票”等形式发放给贫困学生,用于补贴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等。

第四条  资助贫困生工作由教育局、财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教育组和学校负责具体的资助工作。各学校要成立由校长、教师和学生家长等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不少于6人),具体负责实施贫困生的申请和初审,研究拟订受资助名单和资助方式。 

第五条  贫困生每学年界定一次。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供由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学校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资助的学生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后,按照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校评审小组初审的程序,将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在学校校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复核。财政和教育部门对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后,市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第六条  各学校要建立资助贫困生文本和电子档案,将评审纪要、公示记录、申请表和资助情况表等材料分学期登记造册,保存备查。

第七条  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辛教[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使真正贫困的学生享受到资助。各学校不得向贫困生再收取教科书费和住宿费,也不得采取“先收后退”的方式。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资助贫困生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上级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2007年春季,我市严格按照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各乡镇和各学校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评议小组,明确分工,职责到人。严格规定了受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审批程序并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每一位贫困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经过各学校精心组织,周密评议审核后, 2007年春我市确定了贫困生6955名。其中免课本费人数为6955人,免课本费金额为35.45万元;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人数共853人,其中小学204人,初中为649人,补助金额为22.34万元,资金已全部发放到位。

2007年秋季我市确定贫困生6955人免除课本费,其中小学3744人,初中3211人;拟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人数1414人,其中小学254人,初中1160人,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 26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 360 元,补助的生活费按学期发放,此项工作正在紧张周密的进行中。

 

 

 

                           2007年9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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