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考试办法(试行)
我我为规范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程序,保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顺利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根据《河北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报名
凡符合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先通过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
报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在校生持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两学"考试机构)报名。填写有关表格,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同底小二寸彩色照片两张,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市教育行政部门"两学"考试机构负责安排组织报名工作,县级"两学"考试机构具体承担受理申请人报名,各县(市、区)"两学"考试机构应在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将"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数据盘,用excel电子表格制作(表样符后),上报市级"两学"考试机构。市级"两学"考试机构确定考点,编排考场,核发《准考证》,并将有关数据盘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二、准考证编号与制作
准考证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由各市"两学"考试机构。准考证号码编排共11位,1、2位为报考年度末两位,3、4、5位为县(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后三位,第6位为资格类别码(1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2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3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4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5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最后5位为报名顺序码。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与申请中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分别编码。
三、考试形式与组织分工
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每科试卷满分100分。原则上一年考试一次,每年三月第二个周六举行。考试分中等(含中学)学校和高等学校两个层次进行,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两学"考试机构分工负责共同承担。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负责命题、制卷、阅卷、登统、发证等工作;市"两学"考试机构负责报名组织、考场安排、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县级"两学"考试机构协助市"两学"考试机构作好接受报名等工作。
四、具体考务问题的处理原则
1.试卷运送必须由专人专车,确保试卷安全;与考点交接试卷时间为考前两小时,交接工作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履行交接手续。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
2.考点由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监考工作人员由当地认定机构进行统一调配。
3.考试期间考点内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戒线,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4.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其它任何物品和字迹。
5.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6.每个考场内应配备二至三名监考人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人员。
7.监考人员要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监考经验的教师、干部担任。参与培训工作的教师和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的名单应报当地教师资格"两学"考试机构备案。
8.市"两学"考试机构要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监考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经培训不能上岗。监考人员要明确监考工作的程序、要求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监考人员守则》(符后)及考试实施程序。监考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9.考生本人凭《准考证》、《身份证》等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符后)。违反考试规定和《考生守则》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10.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按规定密封答卷,市"两学"考试机构应立即整理、清点全部答卷,并迅速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指定地点。答卷的运送、保管与交接均按第四项第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统一评阅答卷前,除指定人员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拆启密封答卷。
11.考试期间,各级"两学"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两学"考试机构。遇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要情况,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机构。
12.考试期间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派巡视员到考区监督、 检查考试的实施情况,协助作好考试工作。
13.各级"两学"考试机构在考试期间要加强对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应使其规范化、制度化。
14、因试卷丢失、被窃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失密、泄密,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范围,并向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报告;如尚未破案,考前应立即停止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考试;考后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本次考试由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15.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一般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开考时间的,必须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批准方可顺延考试结束时间。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必须更改考试时间的,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处理。
五、阅卷和颁证
试卷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集中评阅。单科考试成绩60分为及格,两门考试均及格者,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核发《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单科及格发"单科成绩单。本次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随下一次考试报名补考,补考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单科成绩作废,再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课程考试;考试作弊者,成绩作废,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按骗取教师资格论处。《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有效期5年,5年内没有取得教师资格的,应重新参加考试。
六、培训和培训教材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学习。各级师范院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教学技能等培训班,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提高教育理论和教学技能提供帮助。举办培训班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经市级"两学"考试机构审核后,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备案(备案表符后)。培训单位要接受"两学"考试机构的业务指导。
培训教材以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指导用书"为依据,统一使用教育部人事司会同考试中心编写分别适用于用中等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所需教材由各培训单位通过当地市级"两学"考试机构订购。
附件: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登记表
2、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报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表样)
3、准考证(表样)
4、培训单位申请备案表
5、考生守则
6、监考人员守则
附件一: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200X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考 试 报 名 登 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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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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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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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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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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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课程类别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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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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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申请资格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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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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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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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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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申请资格种类一栏填写:1为初级中学教师资格;2为高级中学教师资格;3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4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5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报考课程类别分为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两个层次。
附件二: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
考试报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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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考证号 |
姓 名 |
性 别 |
学历 |
申请认定类别 |
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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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正面:
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200X年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准 考 证考证号 姓 名 考 点 性 别 考 场 课程类别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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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考试日程日 期 Ⅹ月Ⅹ日(星期六)
时间 教育学
心理学
考生须知
1.本证不得遗失、涂改、转借,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证和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2.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3.考生必须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生守则。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等舞弊行为的,根据情况给予取消考试资格等处罚。4.考生自带文具,答题一律用蓝色或黑色笔,考生不得在答卷上作任何标记。
附件四:
培 训 单 位 申 请 备 案 表
单位名称 电话
主管部门 电话
单位地址
办学许可证(编号) 收费许可证(编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申请培训计划
申报单位领导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认定机构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省级认定机构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考 生 守 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除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等外,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按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五、开考十五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六、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先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归属地(市)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废。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在试卷答题,一律用蓝、黑色字迹的钢笔(或圆珠笔)书写(有特殊要求除外),答卷上禁止使用涂改液,不按上述规定要求作答的,其答案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替考或换卷;不准吸烟。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得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翻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交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十二、对违反考生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违纪、舞弊考生,监考人员记入《考场记录》,其成绩作废。
附件六:
监 考 人 员 守 则
一、监考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三、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向考点负责人报告。
五、考生入场前应检查、清理考场。
六、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首考三十分钟),监考人员领取试卷、草稿之后直接进入考场。
七、开考前十五分钟(首考二十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核对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身份证》等统一规定的证件与照片是否一致。
考试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
八、开考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当众启封试卷袋,认真核对无误后,分发试卷,并指导考生正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及座位号等。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考点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九、开考时间由考点统一发出信号,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十、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是否正确、完整,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以及身份证号码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十一、开考十五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提前交卷的考生方可交卷出场。监考人员在开考三十分钟后应填写《缺考登记卡》,并对缺考试卷和空白试卷分别在总分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
十二、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做出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三、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并必须将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填入《考场记录》,没收违纪证据,附在《考场记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点负责人及时处理。
十四、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五、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认定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作试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翻放在桌子上。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缺考登记卡的填写内容,检查试卷所填写的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然后依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清点、整理考生答卷;并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和应考、缺考、实考人数。考场记录不得涂改。
十九、监考人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交考点主任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不能漏装、错装或倒装。
二十、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清理考场。
二十一、监考人员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纪、舞弊,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者,视情节轻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